- 离散亲属的范围和现况
南北双方通过一系列红十字会会谈,进行了协商并达成《南北基本协议书交流与合作补充协议》,本协议的第15条规定,南北韩的离散亲属和亲人的范围应根据红十字会达成的协议决定。 南北韩于1985年进行"家乡访问团"互访时,就离散亲属交流对象的范围达成了协议。
其交流对象的范围如下,
① 直系尊属和卑属 ② 旁系8寸(辈分)·妻子的外婆家4寸 ③ 按照本人的希望,可包括得悉生死和地址的亲属。 1992年就"老父母家乡访问团"一事进行协商时,也根据1985年达成的协议进行。 2000年8月15日进行的离散亲属访问团互访也参照了1985年的先例。
政府考虑离散亲属问题是人道主义问题,为扩大离散亲属交流对象的范围,规定离散亲属的范围如下,▲“不論分离动机”,▲ 扩大民法上所规定的亲属概念,包括分别居住在南北的8寸以内的亲戚、姻亲和配偶或曾经是配偶的人。 按照“不論分离动机”的规定,国军俘虜和被北韩逮捕的人士也属于离散亲属的范畴。 居住在南韩的离散亲属人数(包括失散第2、3代),为767万人,其中离散亲属第一代为123万人,60岁以上的高龄离散亲属为69万人,70岁以上的高龄为26万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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