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南北交流与合作现况
 
政府于1988年7月7日,通过《有关民族自尊和统一繁荣的特别宣言》(《7·7宣言》),宣布“消除南北分裂的障碍,实现各个领域的交流”。 这一宣言预告终结过去冷战遗留的南北韩敌对格局,打开开放和和解的南北交流与合作时代。 按照《7·7宣言》的精神,同年10月,政府通过"南北经济开放措施",允许南北韩间的交易,翌年6月,制定了有关南北交流与合作的方针,保障通过第三国合法地进行与北韩的交易,与北韩居民的接触部分得到实现。
政府为把南北交流与合作制度办得更有系统,制定了有关南北交流与合作等相关法令,使得南北交流与合作在我国法律的框架内稳定进行,打下坚实的基础。
《7·7宣言》和其后续措施等南北双方为促进南北交流与合作而作出的努力,因1998年北韩宣言退出“禁止核扩散条约(NPT)”而面临危机。 在1994年10月南北双方达成《日内瓦协议》,找到解决核问题的端倪。 1994年11月政府采取了"加强南北经济合作事业的措施",为推进实质性的经济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。
1995年4月,政府反映过去一直参加南北交易的厂商提出的建议,制定和实施"南北交易商品通关管理方针",促进放宽原产地證明书的认證范围,简化通关手续。 并为支援地方工商界人事参与南北交易,1995年4月设在釜山等地的韩国贸易协会支部10个所,开设了南北交易商谈窗口。
随着《对外贸易法》的修改和南北交易环境的变化,1997年4月政府把南北韩交易对象物品的物品单,分类变更为"包括许可物品单"和"需要许可的物品单"两种,并修改了有关南北韩交易对象物品和有关许可搬运程序的规定,其主要内容包括:废除以往经外国换银行行长许可,自动许可物品单(包括许可物品单)的搬运制度,制定战略物资的搬运程序。 1998年2月上台的"国民政府"在政企分离的原则上,把积极推进南北经济合作作为国政课题之一。 1998年4月政府为推动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的援助以来,处于停顿状态的南北经济交流与合作,发表了加强南北经济合作的措施。
此外,政府还修改了《有关南北交流与合作的法律施行令》等相关法令,扩大搬运到北韩的财货、勞动力等的免税优惠,并大幅度减少了有关交流与合作的管制。
政府还于1999年10月,制定了有关南北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南北合作基金支援方针,提出对北投资、交易、委托加工的支援基金客观标准,以中小企业为主,提供有偿贷款的支援。

资料来源:统一部,统一部刊物[南北关系的昨天和今天/朴夏晋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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